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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释义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十一条规定:公职人员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。
本条规定的“从轻处分”,是指在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,给予较轻的政务处分;“减轻处分”,是指在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,减轻一档给予政务处分。
什么是起“次要”作用
起“次要”作用,是相对于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公职人员而言的,通常是指公职人员直接参与违法行为,但在整个违法活动中起次要作用。
什么是起“辅助”作用
起“辅助”作用,是指公职人员没有直接参与违法行为,但是为实施共同违法行为提供方便,创造有利条件、排除障碍等。
来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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